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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购房定金应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可以返还。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各方或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
可以反侮。但是,买方反悔,定金不退;卖方反悔,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定金就是约定的担保,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承责任。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成立和保证的合同的履行,在依合同应该给付的内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给付定金
目前的话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是不退的,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
如果因为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可以要求退回定金,而且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反之因为买方自己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的,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
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相对方单方退还定金并不等于取消了合同,相对方的行为只是表达了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该行为是违约的。 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如果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的,应当退还定金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
签订合同是定金。订金我国法律目前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属于约定俗称的产物。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
定金是指的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所付出的一定的担保。在房屋买卖中,开发商往往会要求购房者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缴纳了定金之后,如果是购房者不履行义务,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购房者履行了义务,但是开发商违约的,那么应当承担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
购房者在交付购房款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交付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根据法律的规定,订金是可以要求退还的,而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开发商退回的。订金在法律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是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担保的效力。无论是哪一方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