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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集体组织成员土地流转优先权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简析集体组织成员土地流转优先权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2021-12-27 46
普法内容
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补偿方案及程序有: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对土地承包优先权的规定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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