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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也有效。在上述情况下,保证期限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果连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也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就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
可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可以写债权的种类、数额等等内容。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约定三年有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