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关于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是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的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载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以及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等。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
股东必须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出资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131条: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关于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是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的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 1、知情质询权;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利参加或者指定委托人作为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依据股份比例或者其他的约定,行使自己的议事和表决权; 3、选举权,公司的股东有权被选举和选举为董事会或者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 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 3、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