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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哪些?有何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哪些?有何地位?

2024-05-26 1
普法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机整体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按部门法划分,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又是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 (1)市场经济主体法; (2)经济主体行为法; (3)市场经济管理法; (4)市场体系法; (5)市场争议处置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属来看,应属于市场经济管理法,而不属于调整和规范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经济主体行为法,理由是:不能以调整或规范“行为”就归入主体行为法,几乎所有法律规范都是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就是在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也同样调整或规范行为,经济管理法中自然也离不开行为,但侧重不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侧重从管理的角度立法的,这可以从该法中明确管理机关和部门,从该法的名称,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单列“监督检查”一章等方面就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的诸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相互补充,共同完善,共同构成了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中、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占着重要的地位。(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们与民法和商法不同。一般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助于民法和商法来实现的是自我调节,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组成的经济法来实现运作秩序的社会整体调节体制——即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换句话说,民商法是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包括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法律,那么经济法则是偏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以各种法律手段惩治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社会整体调节体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三)解决填补民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之间的法律空白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的关系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关系,则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已有规定的,按商标法、专利法等处理;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并调整。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禁止不 2正当竞争法实际保护着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所保护不到的那些应予保护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对工商业信誉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其一,较广的保护范围。囊括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产地等识别性标志的信誉,包含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其二,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侵犯上述保护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侵犯工商业信誉的行为。其三,法律保护的双轨制。被侵害的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行政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对工商业信誉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表明了它对商标制度及专利制度的保护的补充。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补充保护作用除了体现在对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财产提供保护之外,还表现为对知识产权本身的维护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以其具有的广泛的包容性而著称于世,一切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均为它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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