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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通过债权转让改变管辖,债权转让只能改变债权人,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按照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债权转让原协议约定管辖可以,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只适用于协议双方,不适用于原债务人。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不随之转移。
债权转让后,原管辖权将发生变化。转让后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其约定处理。
1、债权转让原协议约定管辖是可以的。 (一)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
债权转让后,如果新的债权人需要起诉债务人,应遵循以下管辖原则: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消除原法律关系
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的约束。债权转让协议改变的是债权人的主体身份,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并没有改变,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在债务承担的协议中,新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协议的管辖地点。因为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未对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债务的转让协议不是必须进行公证的。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公证,确定债权债务协议的内容,使该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只要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做出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违反法律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