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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

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

2020-07-23 130
普法内容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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