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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变更承租人不是只能变更为另一个人。变更承租人的,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的,则承租人不能擅自变更,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
可以变更承租人的,但是需要符合变更条件
根据目前的上海市租赁条例及相关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可以变更为新承租人的人选,应从同住人中确定。同住人是指户口已迁入公房、承租人死亡前连续一年居住在公房内且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的人员。如果有多名同住
和哥哥姐姐协商不成,到房管局申请变更承租人。 (五)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公房同住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
公产房的承租主要由地方法规调整,各地省市的公产房政策不一样,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调整,天津市现在适用的是2007年7月1日期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承租
变更房屋法定继承人,继承人需要办理以下手续:一、在户籍部门注销户籍,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二、在当地区级或者市级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证明。房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办理继承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房屋产权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分别成立独立的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范围要限定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要扩大到合同主体之外。二是合同权利义务合法性原则。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与解除是合法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公租房老人去世,子女是可以续租的。具体如下: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