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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的情形有: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
发回重审一般不维持原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和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
在审判实践中,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回到一审法院后,要重新设定案号进行审理。此举存在诸多弊端,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第一,此类案并未审结,回到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原判决已被撤销,再审案件应用原案号,
1、二审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应当领组组成合议庭,原来的审判长、审判员都不能参加审判。如果一审法院不让原来的审判员回避,还在重审案件中出现,可以申请回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
二审撤回上诉的后果是: 1、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审撤回的只是上诉而不是起诉,也就是撤诉上诉后,一审判决裁定就生效了; 2、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是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撤回通知是在要约之后到达受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撤回。在这种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