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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年龄。 2、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3、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医护关系的影响因素如下: 1、角色心理差位:医护双方各有自己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优势,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传统的主导-从属型医护关系使部分护士对医生产生依赖、服从心理,感到自卑。此外,高学历的年轻护士,高年资、经验丰富的老护士可能与年轻医
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因素: 1、鉴定组织与鉴定人员的中立地位; 2、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3、鉴定材料的准确性; 4、鉴定技术水平; 5、其他影响因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
对于您所说的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因素有哪些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研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不如研究如何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和诮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因素。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指的是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造成了就诊人死亡。又或者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医务人员实施以下行为的,需要承担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1、医
医疗事故罪,一般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就诊人的健康权、生命以及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其在客观的主要表现为医务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患者发生死亡、或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此处的“严重”,首先必须是指医务工作人员在治疗的过程中,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的一般原则,即过错原则。患者只能在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才能要求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