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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由于超市未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滑倒受伤的,责任由超市负责。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责任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商场、游乐场经营者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其没有消除甚至放任危险因素的存在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法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一般是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超市经营者负责。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人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一般是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超市经营者负责。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人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的,责任如何界定要看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则超市要对顾客摔伤负责任,反之超市尽到义务了,则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的,责任如何界定要看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则超市要对顾客摔伤负责任,反之超市尽到义务了,则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
车子在停车场被刮,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负责单位,是要承担相应的车辆损失赔偿的,原则上交了钱,作为收费停车场,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也就是停车场,如果因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责任的停车场,都会给自己上保
广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日间7:30至21:30时段,中心六区为2元每半小时,副中心及外围城区为1元每半小时;夜间21:30至次日7:30时段,所有区域均为1元每半小时,最高限价为10元。中心六区的24小时最高限价为24元,副中心及外围城区
高速路上停车导致后车追尾的,由停车方负全责,因为交规中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上是不可随意停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