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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因此需要理赔。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债权目前适用的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在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中,并不保护债权,债权适用合同篇的有关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债权适用的应该是违约责任,也就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的,属于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现已失效,而《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不保护民事权益以外的权利。民事权益具体包括人格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以及财产权利,例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或者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缺陷或者根据保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适用民法典。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保护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着作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给受害人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赔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
保管合同的责任包括: 1、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6、违约责任的承担义务等。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
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只有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指,该合同完全可以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解除,属于形成权
侵犯人格权是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上述所说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