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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第65条是怎样规定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65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4-07-06 4
普法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及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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