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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的规定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依其约定处理; 2、当事人未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所以,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买卖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由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管辖,未约定的,由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同有约定,以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一、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
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是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
工程欠款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管辖的规定。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法律对普通管辖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了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