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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
侵权人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能兼得,法律并无禁止。侵权行为人是本单位员工还是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工伤劳动者可否获得工伤赔偿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决定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兼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协商解除或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不可以兼得。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赔偿金是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身体伤害和劳动能力伤害的补偿;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给予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当然可以。工伤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发生工伤之后的待遇。经济补偿金是离职时的待遇。两者没有任何关系。工伤方面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能够兼得的,但仅限于未重合的部分。 2、比如在发生交通事故侵权的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人可以领取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但是像医药费等重合的赔偿,属于责任竞合了,只能领取一份。
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
经济补偿金,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一般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向员工支付经济上的补助。又可以被称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两者的支付条件不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包括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执行裁员、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合同到期是否重新签订的情况。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一方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约,也可以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