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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合同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
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情形主要是: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总包拖欠分包的,分包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准备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还需要注意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
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合同未明确违约金,出现违约行为的话,只能主张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这主要因为违约金责任适用的前提在于:合同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现一定的违约行为的时候,守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换句话说,只要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
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对方出现了违约行为,经过催告之后,对方仍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话,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包括了预期违约行为。换句话说,就算合同尚未到期,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具体的赔偿方案,可以由合同当事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违约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承担方式如下: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