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不再按本方案第六点第
(九)款第6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的规定给予补助、奖励;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给予产权补偿安置。
5、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本项目的被征收人在思明区莲前街道何厝社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6、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7、非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购买
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的,按“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的政策。
8、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24〕9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主体补偿
1.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为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
2.产权调换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超出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价值。
(三)装修补偿费
1、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及可认定产权的已建成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以每平方米10元计算,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部分,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一次性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面积部分,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五)临时
安置补助费:
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期限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征收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安置补助费按30元平方米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征收部门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为鼓励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支付二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其它补偿(补助)费用移水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七)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每平方米25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八)合法权证奖励房屋征收时,持有《厦门市农村
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房屋主体的补偿标准以及一些补助费用和奖励等等。我们知道,一般征地补偿除了,对于房屋拆迁进行补偿还要,对于因征地造成的一些损失进行补偿,当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我们积极遵循政府的规定,还会因此获得奖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