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的范围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刑事被害人
自诉人首先表现为刑事被害人,这是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被害人由于与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着他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他的各项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自诉主体的被害人,应当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如果不是本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被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都不能作为被害人,也不能成为提起自诉的主体。
事实上也只有刑事被害人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才会积极地行使控告和起诉权,成为具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上的自诉人。
(二)法定代理人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刑事自诉。法定代理人虽有权提起自诉,但不是自诉人。他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代替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行使自诉权。
由于部分刑事被害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或无法亲自参加诉讼,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因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确定的特定身份的人,一般与被害人有近亲属或监护关系,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无行为能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刑诉法规定法定代理人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起诉。
(三)被害人的近亲属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起诉,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被害人,也是刑事自诉人。
但是近亲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成为自诉人,其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转移的法律事实。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转移给他人,但在法律承认的特定情况下,自诉人的资格就会转移,这种转移就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资格。因此在自诉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问题,这就构成了刑事自诉人的特殊情况。
当然这种转移是有条件的:
其一,有自诉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也就是被害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其二,自诉人资格的转移发生在与自诉人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不发生资格转移。这个特定利害关系对自然人来说就是彼此间存在近亲属的法律关系。对此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起诉。
也就是说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才会有被害人的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自诉人起诉。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4)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6)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7)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9)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6)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
(3)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5)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
(6)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7)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