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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
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管。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村民组织法》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民政部于2013年5月颁布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该规程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
补选支委的程序是: 1、召开支部委员会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的方法; 2、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也可由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增补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供全体党员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的初步人选; 3、
村里换届选举五年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