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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父母子女亲属关系,与生父母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子女与父母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办理收养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
父母的权利有抚养权和监护权以及离婚后的探视权,义务是抚养的义务,监护的义务等。子女的权利是在未成年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义务是给付赡养费,监护和扶助保护的义务。 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如下: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 父母双方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收养关系解除后,在法律上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
父母所欠的债务,孩子是没有义务为其偿还的。 从法律上来说,孩子没有义务要替父母还债。因为父母和孩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父母还在世,且没办法还债时,债务是不应当由孩
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
父母离婚子女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所以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子女也需要赡养父母。子女需要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可以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