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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由债务人造成的行为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抗辩权等权利,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等。次债务人可以依法及时地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原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 二是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即不得抛弃、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是: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代位权成立条件:(一)债权人与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并履行其相关义务,其可以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同时对公司的生产运营及管理全面负责,并且接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