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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权益人,并不享有公司股东资格,但是隐名股东可以基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在得到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要求更改工商登记,把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此,作为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想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必须先显名,而显名的关键就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
隐名股东进行显名的流程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么如果我们想把隐名股东转化为显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必须达成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的“公司其他股东”并不包括持有争议股权的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股权转是合法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