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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作保证人。但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人来承担。《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充当保证人,因为其没有法人的资格。总公司可以充当保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外担保,需要由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作出决定。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企业分支机构: 1、从名称上来看,分支机构的名称会表明其分支机构的属性; 2、从性质上来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3、从责任承担上来看,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可由总公司来承担。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充当保证人,因为其没有法人的资格。总公司可以充当保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外担保,需要由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作出决定。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
1.分支机构不承担责任。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担保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承担的责任在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时,如果签订的是一般保证担保合同,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种特殊情况除外; 2、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