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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
是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提出,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由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具体情况,你可以当地医保局咨询,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承检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当在抽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或不能完成检验的,应当报国家局批准。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公正、规范,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内容
因医疗器械缺陷受损害的,患者可向医疗机构索赔,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的生产者索赔。 因为法律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
生产医疗器械需要办的手续,具体如下:1、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备案,其产品需同时办理产品备案,方可生产;2、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
停职检查的实施程序如下:停止被审查人的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经历三次修正,分别为: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对其作出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