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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
重审与再审在概念和程序上都有差别,如下:重审:指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依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发回重审的原因可以和被告上诉的原因不一样,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第二审法院的权力,发回重审的裁定属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作出发言或其上级法院申诉。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用) (××××)×民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
第三百七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
可以,因为发回重审的案件案级没有改变,这样就可以再发回重审的了。
民诉法意见明确规定,在二审发现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离婚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因为是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法院的强制判决,所以无法上诉,无法上诉则更是无法发回重审。有证据证明调解书确有问题的,双方已经在调解书上签字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
再审和重审有以下的两个区别,具体如下: 1、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