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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约方来说,房产买卖违约金是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一般赔了违约金就不用再赔了,但如果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但应该扣除已支付的约定违约金。
中途加入合伙,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包括新加入的合伙人,所以新加入的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即使没有责任,也需要对入伙前的债
民法典规定,债务转让时,违约金是否一并转让,由债务人、债权人和受让人一并协商确定,债权人不同意的,不得转让。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
这样的违约金有约定过高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
债务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如果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实在难以确定的,视为各连带债务人需要偿还的债务份额相同。法律作出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免债务人用债务承担约定不明来推脱承担责任。在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该债务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具体要求是:第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