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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界定这个问题,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如何认定,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
打击报复证人罪未遂,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未能成功。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 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 第二,目的是“报复”, 第三,对象是“证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界定这个问题,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本罪的主体属于属于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才能构成本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
故意伤害致一人一级轻伤的,一般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的,属于加重的情节,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法院可能判处的刑期也会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如果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一级;因报复伤害他人;或者
别人拿走身份证可以马上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