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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特别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2-08-04 972
普法内容
特别自首的认定如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未掌握罪行 (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2、已掌握罪行 (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一、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二、自首的量刑标准如下: 1、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总之,特别自首的认定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果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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