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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2023-05-22 10
普法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九十日。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是九十日内,从行政机关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依法应作出较低数额的罚款或警告处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而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就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综上所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是九十日,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符合当场作出的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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