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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该方行使探望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但是法院不会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只会对有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
阻挠探视权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有以下情形出现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行使受阻对
探视非婚生子女遭阻挠,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探视非婚生子女遭阻挠,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般来说,就算父亲不直接抚养子女,其对子女仍然享有探望权,除非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里所说的子女,就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还有
离婚时,夫妻双方要约定好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方式和频率。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探望既是权利,也是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继承权平等原则体现为: 1、继承权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