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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标准重庆

失业保险标准重庆

2020-03-07 379
普法内容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费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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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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