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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索要“协调费”被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集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有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有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人员受贿罪,受贿金额大的,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受贿金额大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万元,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6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贪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这一罪名,而是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一罪名而言,行为人如果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渎职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