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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分类以及各自的作用

抗辩权的分类以及各自的作用

2021-04-07 95
普法内容
抗辩权的分类与概念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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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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