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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弥补管制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符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两者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取消管制从技术层面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法院能够判处管制、缓刑,但管制和缓刑不能同时进行,管制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而缓刑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 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期满则执行完毕;执行缓刑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死缓限制减刑执行时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
表面上看是管制轻,但是从对人的影响上是缓刑轻。 判处管制,时间短,即使再犯罪也不会有数罪并罚的可能。 判处缓刑,通常时间较长,而且一旦犯罪,会撤销缓刑,赎罪并发。 但是如果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
管制刑虽然是我国的独创,在民主革命是就已产生,但在97年刑法修订时就其存废引发了许多争议,之所以保留管制刑,一般认为,管制刑有存在符合刑罚中关于目的刑、教育刑的本质,能达到教育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缓刑期间拘留,由监管执行机关视情况来进行决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服刑。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被行政拘留的是否一律撤销缓刑,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但行政拘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拘役管制不同于有期徒刑,其不能被有期徒刑所涵盖。管役、管制和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三种不同的刑罚。这三者中,有期徒刑最为严厉,拘役次之,管制最为宽松。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刑罚方法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继续犯,即犯罪的时间和犯罪的状态时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从开始以拘禁、禁闭等强制方法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开始,到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结束从而使得他人恢复自由状态之前,都可以算作非法拘禁的时间,中间是不存在间断的。在一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