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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
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确认,电子邮件中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应合同应当是成立有效的。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合法真实的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
合同的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有效,并且愿意按照内容进行实施的那么都是有效的
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确认,电子邮件中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应合同应当是成立有效的。
电子合同的有效要件如下: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理论上来讲是相当于没用的合同。因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尤其是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且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反过来说,若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具有合同无效的情
居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居间合同属于合同的性质,当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无。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居间合同,但是在第九百六十一条中规定了中介合同,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根
电子版合同有效。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可以有形地表现出合同所载的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若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合同,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