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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的设定可以从共性与个性两个方面来进行。所谓“共性”,即所有的员工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比如不负竞业限制义务等等,共性的录用条件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所谓“个性”,即每个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学历要求、资质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充分认识录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制订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录用条件,但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差异性,录用条件往往也会差异性,在此,将一些通用标准介绍如下: 1、诚信信息,也即防欺诈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
第一,公司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二,新进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具有知情权,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使员工对用人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劳动条件等主要的关键信息予以充分的了解。第三,要及时对新进员工的表现给予考核,建
1、应聘者是否与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相匹配;应聘者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入职登记信息是否属实;应聘者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一般会安排入职体检)。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认识不清,无法熟练运用,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那么企业如何设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怎么设定?
应聘者是否与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相匹配;应聘者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入职登记信息是否属实;应聘者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一般会安排入职体检)。
企业录用员工前应注意劳动者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应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持续运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合伙人可以进行退伙: 1、经过全部合伙人一致协商同意之后,可进行退伙; 2、当出现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退伙事由时,合伙人可以进行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改制,指的通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改制也被称为“公司制改制”。改制程序如下: 1、由党委、高管、职工代表组成改制工作组,全面负责改制工作。 2、向发改委、国资委等企业主管单位提出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