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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 1、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2、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 3、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4、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 5、要求相对人放弃权利或加重相对人责任的条款。 6、限制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法定其他有效条件。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分别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格式条款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可以就条款进行协商。因此,劳动合同不是格式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无效: 一、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劳动协议如果是格式条款,则显失公平的话应为无效。 如果是协议签订的,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但是是否显失公平,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 个人认为,既然是以加薪为前提签订的,那么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
合同不公平,在法律上的具体表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换句话说,租客在租房时发现租房合同存在不公平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当地的仲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