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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的被抚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没有订立一方遭受损失的,如果该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行为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对方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民事主体从成立之日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有些合同吧,受欺诈的人继续履行更有利,因此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人保留
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如一方存在假借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提供虚假等情况的,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这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并没有将精神赔偿列入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
合同解除的时候,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解除,这时候守约方当然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损失适用的前提是,对方的违约行为已经给自己带来了损失。而且这项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守约方应当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具体的数额
合同成立之后对方违约的话,应当赔偿遭受损失一方的相应的损失。换句话说,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受到损失一方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但是,如果违约方同意的话,也可以不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因此,合同成功订立之后,如果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