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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上发生在下班途中以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申请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
关于上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颁布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1、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或者去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有以下四点: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
员工在上班途中受伤不一定属于工伤。员工在上班途中受到了伤害,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时
下班途中车祸是否算工伤,要根据责任确定。若非受伤者主要责任,则属于工伤。具体赔偿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