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合同成立后是否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后是否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后是否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2021-01-02 162
普法内容
合同成立生效后,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一方仍主张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事实基础。 在合同已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主张违约金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主张违约金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缔

    2021-04-29 145
  • 缔约过失合同是否成立
    缔约过失合同是否成立

    缔约过失时合同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因一方或双方过失而造成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情形。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

    2021-01-25 116
  •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能同时主张吗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能同时主张吗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有效后,赔偿的是违约金或其他损失。

    2021-03-19 124
专业问答更多>>
  • 合同可以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范围吗?

    合同成立可以还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

    2022-10-14 15,340
  • 2022年缔约过失责任如何主张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果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了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的,就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损失要求

    2023-01-02 15,340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由谁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能主张以下这些赔偿: 1、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通常上,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具体而言

    2022-10-13 15,340
  • 司法解释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合同成立的

    不要求。缔约过失责任应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

    2022-06-30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01:04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是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信赖的利益损失; 3、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其在主

    2,880 15,340
  •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01:18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缔约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个:1、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进行磋商的;2、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的;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79 15,340
  • 哪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01:02
    哪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以下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签订合同,恶意的进行磋商;假借指的是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只是借口,旨在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2、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

    1,449 15,340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咨询律师
134-1035-7909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