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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在2024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还不属于专属管辖。 2、《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
近日我们在与一些建筑劳务企业交流的过程中,有企业向我们询问劳务承包协议中关于法院管辖的条款制定问题。具体涉及到劳务承包协议内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答: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
法律分析: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
你咨询的工程劳务分包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应从劳务分包合同本质确定管辖法院。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
劳务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只有下列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
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辖区应该是被告地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
劳务分包合同诉讼管辖地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涉外诉讼的管辖可以通过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进行确定。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
劳务承包和劳务分包,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包工不包料是劳务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专业分包是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而劳务分包不需要;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分包,总
管辖的分类如下: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