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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相同,只是针对的对象不同。一个是针对金钱义务,一个是针对非金钱义务。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必须强制执行。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是: 1、直接性。 2
一、执行法官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只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与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不冲突。 三、执行局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该生效法律文书非经法律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主债务履行期就是债务的履行期限,而债务的履行期限一般都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三年之后,债务转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具有要求强制履行债务的权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