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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迟到履行期限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精确计算;若该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给予利息支付的条款,则此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无需计算。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
强制执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本金乘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可以追要利息。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从被申请人那里收取延迟履行债务利息。这个利息是很高的,比如银行一年的贷款利率是6%,那么被申请人就要付12%的利息,这是
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以下情况计算:1、2014年8月1日前,延期履行利息按法院判决金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后,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延期履行利息两部
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借条上如果没有写借款利息的,则无论是什么借贷领域,都一律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借款没有设定利息。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可以对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如果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