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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督立案时限: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释时,公安局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回复,检察院又可根据公安机关回复要求公安机关在十五日
立案监督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经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再将申诉或举报材料及调查所获取的证
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如下: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申诉
1、申请立案监督一般是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一般是指,案件侦查终结后,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
公安局把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的,后续流程是这样的:1、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起期限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相应的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然后重新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2、审查后,人民
检察院不受理案件的,那么可以从收到决定的10日内,向上级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其他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需要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清楚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从作出不立案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