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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退出投资的。法律并不承认隐名股东享有公司股权,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生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该合同,解除代持关系。
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如下,隐名股东可以获得投资的收益,享受投资的分红;隐名股东对于显名股东无权处分享有追偿权,当对于投资权益归属问题存在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投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
隐名股东如果想要退股,可以与显明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发生法定情形时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1、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所以隐名股东的投资款不能退还。 2、但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权转让股权,然后向名义股东主张转让款,从而实现收回投资。
隐名股东,即投资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由于身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实际出资人常称为“隐名股东”,名义上持股人因为记载于章程等公示文件,常称为“显名股东”或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合伙人被除名后要进行退伙,具体如下: 合伙人退伙的话,别的合伙人要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情况来结算,把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退伙时还有未处理的合伙企业事务的,要等到了结后再进行处理;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可以由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