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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裁定和执行机关

刑事强制措施的裁定和执行机关

2020-11-05 393
普法内容
拘传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逮捕的批准或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公安机关有执行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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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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