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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但是,保险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条件: (一)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权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
一、适用代位权的条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一、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
如何行使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该子女的晚一辈的直系血亲代替已死亡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直系血亲长辈应当继承的份额。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被称为被代位人。代替被
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