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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诉讼事由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需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一、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二、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三、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四、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公司法》在第19 0、192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即: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的。
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限制(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数股东不正当的滥讼行为
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的情形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途径解决; 3、申请股东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应当持有股东10%以上表决权,通常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就代表拥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2、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例如连年亏损,继续经营将导致股东利益损失不断扩大。 3、原告已经穷尽其他
分公司,主要是指在资金、业务以及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分公司没有独立性,并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仅仅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 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公
劳务公司设立条件有五点,分别是: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