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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合同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必须服务期不是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论是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劳动者的依法辞职权。但是如果是教师行业,会有一个五年服务期的限制。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起草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条款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以格
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 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
侵犯,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
1.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一方责任,限制一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
消费者遇到格式条款,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可以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以及绝对无效。因此,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就不再需要受到合同的拘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被认定部分无效,并不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