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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
罚金成年人起点为一千元,未成年人为五百元。未规定最高上限。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赌资、违法所得的多寡、社会影响等等)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罚金与法院的事实认定有关,涉案金额越大罚金也越高,基本成正比,另会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赃等情节,
就数额而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情况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数额
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有限制的,退侦的次数最多是2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
关于赌博罪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行为人以营利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人自身是否参与了赌博,行为人参与赌博且数额较大的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两者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两者仍然存在一定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一般是具有一定的规模,且参与赌博的人员众多。 2、聚众赌博的特点多为短暂性和临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的既遂并不与行为人是否获得实际利润相关,只要赌场被开设起来,并且开始正式营业,有人实际在使用,那便构成既遂。是否构成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该罪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投入资金